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欄目:新聞資訊 人氣:0 日期:2017-08-0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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根據教育部國際合作與交流司的有關規(guī)定,《留學回國人員證明》限發(fā)給在國(境)外正規(guī)高等院校和科研機構學習、學術訪問,并且連續(xù)在外居住六個月以上的即將回國工作的留學人員。不包括在自費在國外語言補習類學校和大學內舉辦的語言培訓班、各種入學預科班、語學堂學習語言的學生、留學中途探親人員和在國(境)外公司企業(yè)及商務經營性部門研修和工作的人員。
凡符合上述規(guī)定要求的中國留學人員,畢業(yè)(結業(yè))回國前(回國前兩周內來大使館辦理,不可提前來辦),可持本人護照、學位證書、學習成績單三個材料的原件(指接受學歷教育的留學人員)、或進修、學習經歷證明(指普通訪問學者、博士后和大學間交換留學生),到中國大使館教育處或總領館開具留學回國人員證明。如雖已結束學業(yè),尚未取得畢(學位)業(yè)證書或因特殊原因暫無法來使館開具留學人員回國證明者,可在取得學位(結業(yè))證書后委托他人持本人護照復印件、學位(結業(yè))證書及成績單原件前來大使館或總領館辦理。
對于畢業(yè)已超過兩年的留學生,不予開具第二聯(lián):即海關申報聯(lián),只能開具第一聯(lián):即留學生聯(lián)。我處不做學位證書和畢業(yè)證認證和公證,如果在回國后需要對國外取得學歷證書認證的話,可持我處開具的“留學回國人員證明”以及其他做認證需要的材料到中國留學服務中心做認證。此外,我處不單獨開具留學回國人員購買國產免稅車證明,留學人員可持我處開具的“留學回國人員證明”第二聯(lián)回國后前往本人戶口所在地海關辦理,詳細辦理手續(xù)請與當?shù)睾jP咨詢,或到網上搜索查詢。
為確保留學回國人員證明真實可信,教育處決定自2007年1月起在辦理此項證明業(yè)務時將增加實施新的舉措:申請人或代理人須在申請現(xiàn)場,使用使館工作電腦登陸到畢業(yè)學校網站上的個人學籍管理電子系統(tǒng),協(xié)助工作人員確認申請人的學習經歷和畢業(yè)事實。因此,除準備好申請人的護照、學位證書原件和學習成績單原件等證明材料外,申請人或代理人應提前了解申請人個人ID和密碼等信息,掌握畢業(yè)學校網站中個人學籍管理電子系統(tǒng)的使用方法并進行反復嘗試。
留學人員回國證明: 學校發(fā)給的學位證、學習成績單和本人護照,上述材料需要提供原件。
交換留學生需要提交留學院校開具的學習事實證明和成績單,博士后需要留學院校開的博士后學習經歷證明,訪問學者需要學習單位開的學習研究經歷證明。